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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空中交通管理規(guī)則

作者: 發(fā)布時間: 2022-09-10 16:19:52

簡介:】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民航空中交通管理規(guī)則》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本文目錄一覽:
1、國家關于熱氣球的管理?


2、法律上允許的動力懸掛滑翔機飛行范圍和條件是什

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民航空中交通管理規(guī)則》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

本文目錄一覽:

國家關于熱氣球的管理?

根據《熱氣球運動管理辦法》:

第四條 進行熱氣球飛行必須持有駕駛執(zhí)照。熱氣球駕駛執(zhí)照分為:飛行學員合格證、私用駕駛執(zhí)照和商用駕駛執(zhí)照三種。

第五條 申請辦理熱氣球飛行員駕駛執(zhí)照的資格要求和辦理程序:

飛行學員合格證

1、至少年滿14周歲;

2、有良好的道德品質;

3、能讀、說、聽懂漢語,無影響雙向無線電對話的口音和口吃;

4、持有民航總局頒發(fā)的有效體檢合格證;

5、完成熱氣球理論課程的學習并考試合格;

6、負責培訓的單位或個人,向中國航協提出申請;

7、經中國航協資格審查合格后發(fā)給飛行學員合格證。

第八條 申請進行熱氣球養(yǎng)成訓練的單位,須向中國航協提出書面申請,經審查合格后方可進行。

擴展資料

進行熱氣球飛行的注意事項:

1、熱氣球點火升空時,會于一瞬間噴出高達3-5米的火焰,同時會發(fā)出一聲類似于爆炸聲的巨響。所以,體驗者在點火時要做好充分的心理準備。

2、熱氣球飛行的最佳時間是在日出后兩小時內或日落前兩小時,因為該時段氣流最為穩(wěn)定。風大的季節(jié)不適宜飛熱氣球。

3、熱氣球的吊籃由藤條編制,形狀為四角形。吊籃長約1.4米、寬1.1米、高1.1米。吊籃內要站飛行員、飛行助手、體驗者,還要攜帶4瓶燃氣及相關設備,所以會非常狹窄。為了不影響飛行員的操作,體驗者應靠邊站立,不要碰觸吊籃內的相關設備。

4、熱氣球的結構很特殊,即使出現突然熄火的現象,熱氣球也不會急速下降,而是非常緩慢地降落到地面。這種情況下,熱氣球的降落速度也不會超過5.5米/秒,比降落傘的正常下降速度還慢。只要乘坐者不慌張,聽從飛行員的指揮,安心等熱氣球自然降落,是不會有危險的。

5、配備GPS全球定位系統、電子羅盤、對講機、工具刀、防風打火機等,以保證發(fā)生意外時的個人人身安全。

6、高血壓、心臟病患者不能進行熱氣球運動。

參考資料來源:揚州市人民政府-熱氣球運動管理辦法

法律上允許的動力懸掛滑翔機飛行范圍和條件是什么?

一般運行和飛行規(guī)則

(民航總局令第120號)

C章 特殊的飛行運行

第91.217條 適航審定為初級類航空器的運行限制

任何人不得駕駛初級類航空器為取得報酬或租金而進行商業(yè)性載客飛行。

H章 商業(yè)非運輸運營人的運行合格審定要求

第91.70條 適用范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登記的企事業(yè)法人,應當經局方按照本章審定合格并獲得局方頒發(fā)的商業(yè)非運輸運營人運行合格證和運行規(guī)范,方可使用民用航空器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實施以取酬或出租為目的的商業(yè)航空飛行。

第9l.733條 對空中游覽飛行的附加要求

(a)除自由氣球外,實施空中游覽飛行的航空器的起飛和著陸必須在同一起降點完成,該起降點必須在運營人的運行規(guī)范中得到批準,并且航空器在飛行時距起降點的直線距離不得超過40千米。對于使用自由氣球實施的空中游覽飛行,其飛行區(qū)域必須在運營人的運行規(guī)范中得到批準,每次飛行的起飛和著陸地點必須包含在該區(qū)域之內。

(b)初級類飛機、滑翔機以及局方規(guī)定的某些特定型號航空器不得用于空中游覽飛行。

O章 超輕型飛行器

第91.1301條 適用范圍

本章規(guī)定了管理超輕型飛行器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運行的規(guī)則。在本章中,超輕型飛行器是指由單人駕駛,僅用于娛樂或體育活動、不需要任何適航證的空中飛行器具,并且符臺下列條件之一:

(a)如無動力驅動,空機重量小于71千克(155磅);

(b)如有動力驅動,應當滿足下列限制:

(1)空機重量小于116千克(254磅),不包括在遇險時使用的漂浮和安全裝置;

(2)燃油容量不超過20升(5美制加侖);

(3)全馬力平飛中,校正空速小于100千米/小時(55海里/小時);

(4)發(fā)動機停車后的失速速度不超過校正空速45千米/小時(24海里/小時)。

第91.1303條 檢查的要求

(a)在局方要求時,按照本章運行超輕型飛行器的任何人應當允許局方檢查其飛行器是否適用于本章的規(guī)定。

(b)在局方要求時,超輕型飛行器的駕駛員或運營人應當提供表明該超輕型飛行器只遵守本章規(guī)定的可靠證據。

第91.1305條 偏離

需要偏離本章要求實施運行的任何人應當持有局方頒發(fā)的書面偏離批準文件。

第91.1307條 合格證和登記

(a)超輕型飛行器及其部件和設備不要求按航空器適航審定標準進行審定,也不要求具有適航證。

(b)局方對駕駛超輕型飛行器的人員沒有航空知識、年齡及經歷的具體要求,也不要求其具有航空人員執(zhí)照及體檢合格證。

(c)超輕型飛行器不要求國籍登記或噴涂任何標志。

第9l.1309條 有危害的運行

(a)任何人不得以可能對他人人身或財產產生危害的方式運行超輕型飛行器。

(b)任何人不得允許從超輕型飛行器上以對他人人身或財產產生危害的方式投放物體。

第91.1311條 晝間運行

(a)超輕型飛行器只允許在日出至日落之間運行。

(b)如果超輕型飛行器裝有工作良好的防撞燈,且至少在5公里可見,仍可在公布的日出時問前30分鐘和公布的日落時間后30分鐘的黎明和黃昏運行該飛行器。

第91.1313條 在航空器附近運行的規(guī)則

(a)運行超輕型飛行器的人員應當保持警覺,觀察并避開其他航空器,并且將航行優(yōu)先權讓給所有航空器。

(b)任何人不得以可能對其他航空器產生碰撞危險的方式運行超輕型飛行器。

(c)有動力的超輕型飛行器應當將航行優(yōu)先權讓給無動力的超輕型飛行器。

第9l.1315條 在人口稠密區(qū)上空運行

任何人不得在城市、集鎮(zhèn)、居民區(qū)的人口稠密區(qū)或任何露天人群集會上空運行超輕型飛行器。

第91.1317條 在特定空域里的運行

未經空中交通管制事先批準,任何人不得在管制空域內運行超輕型飛行器。

第91.1319條 在空中危險區(qū)、空中禁區(qū)或空中限制區(qū)的運行

未經使用或控制空中危險區(qū)、禁區(qū)或限制區(qū)機構的批準,任何人不得在空中危險區(qū)、禁區(qū)或限制區(qū)內運行超輕型飛行器。

第91.1323條 地面目視參考

在不能看清地面目視參考的情況下,任何人不得運行超輕型飛行器。

第91.1325條 飛行能見度和距離云的要求

任何人不得在飛行能見度或距云距離小于本規(guī)則第91.155條要求的基本目視飛行規(guī)則最低天氣標準時運行超輕型飛行囂。

通用航空飛行管制條例

(國務院、中央軍委令371號)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通用航空飛行活動,必須遵守本條例。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和系留氣球活動,適用本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

第四條 從事通用航空飛行活動的單位、個人,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的規(guī)定取得從事通用航空活動的資格,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

第六條 從事通用航空飛行活動的單位、個人使用機場飛行空域、航路、航線,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向飛行管制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實施。

第七條 從事通用航空飛行活動的單位、個人,根據飛行活動要求,需要劃設臨時飛行空域的,應當向有關飛行管制部門提出劃設臨時飛行空域的申請。

第十二條 從事通用航空飛行活動的單位、個人實施飛行前,應當向當地飛行管制部門提出飛行計劃申請,按照批準權限,經批準后方可實施。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飛行基本規(guī)則》及有關行政法規(guī)對其處罰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沒有規(guī)定的,適用本章規(guī)定。

第四十一條 從事通用航空飛行活動的單位、個人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jié)嚴重的,處2萬元以上l O萬元以下罰款,并可給予責令停飛1個月至3個月、暫扣直至吊銷經營許可證、飛行執(zhí)照的處罰;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關于重大飛行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guī)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批準擅自飛行的;

(二)未按批準的飛行計劃飛行的;

(三)不及時報告或者漏報飛行動態(tài)的;

(四)未經批準飛入空中限制區(qū)、空中危險區(qū)的。

航空體育運動管理辦法

(1991年8月1O日國家體委令第l5號發(fā)布)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所有使用民用航空器和航空運動器材從事航空體育運動的單位和個人。

航空體育運動使用的民用航空器包括飛機、直升機、滑翔機、載人氣球、飛艇等。

第五條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體委管理本地區(qū)的航空體育運動。主要職責是,按照國家發(fā)布的航空法規(guī)及國家體育運動委員會、中國民用航空局發(fā)布的有關航空管理的規(guī)章制度,實施對本地區(qū)航空體育運動的管理。

第六條 從事航空體育運動的單位(航空運動學校、航空運動訓練基地、航空體育俱樂部等)和個人,除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體委主管外,還應根據開展不同的航空運動項目分別接受民航地區(qū)管理局有關通用航空的行業(yè)管理,接受當地空中交通管制、無線電管理等主管部門有關業(yè)務工作的管理。

第七條 從事除航空模型普及活動以外的航空體育運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向所在地區(qū)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體委報告并辦理登記手續(xù)。

使民用航空器進行航空體育運動的,還應當按照國務院《關于通用航空管理的暫行規(guī)定》第四條規(guī)定,向民航地區(qū)管理局履行申請審批手續(xù),取得通用航空許可證。

施放氣球管理辦法

(中國氣象局令第9號)

第四條 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及飛行管制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管理和指導全國的施放氣球活動。

地方各級氣象主管機構及飛行管制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在當地人民政府的指導和協調下,負責管理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施放氣球活動。

第六條 對施放氣球單位實行資質認定制度。

未按規(guī)定取得《施放氣球資質證》的單位不得從事施放氣球活動。

第十三條 施放氣球活動實行許可制度。

施放氣球單位施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至少提前5天、施放系留氣球至少提前3天向施放所在地的設區(qū)的市級氣象主管機構或者其委托的縣級氣象主管機構(以下簡稱許可機構)提出申請,并按要求如實填寫“施放氣球作業(yè)申報表》,提供“施放氣球資質證》原件及復印件等材料。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未取得施放氣球資質證或者資格證,從事施放氣球活動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5千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未按照安全要求從事施放氣球活動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及有關部門按照權限對施放氣球單位給予警告,可以處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安全事故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經批準或者超出審批范圍,施放氣球的;

(二)年檢不合格的施放氣球單位在整改期間施放氣球的;

(三)涂改、偽造或者轉借資質證或者資格證的;

(四)違反施放氣球技術規(guī)范和標準的;

(五)施放的氣球未按照規(guī)定設置識別標志的;

(六)利用氣球開展各種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使用無《施放氣球資質證》的單位施放氣球的;

(七)發(fā)生無人駕駛自由氣球非正常運行、系留氣球意外脫離系留或者其他安全事故,未及時向有關飛行管制部門和氣象主管機構報告的;

(八)在安全事故發(fā)生后隱瞞不報、謊報、故意遲延不報、故意破壞現場,或者拒絕接受調查以及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

(1998年l0月25日國務院令第251號發(fā)布)

第三條 成立民辦非企業(yè)單位,應當經其業(yè)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登記。

第五條 國務院民政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的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管理機關。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有關部門、國務院或者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授權的組織,是有關行業(yè)、業(yè)務范圍內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的業(yè)務主管單位。

第二十四條 民辦非企業(yè)單位在申請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登記的,或者業(yè)務主管單位撤銷批準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撤銷登記。

第二十五條 民辦非企業(y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情節(jié)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證書,或者出租、出借民辦非企業(yè)單位印章的;

(二)超出其章程規(guī)定的宗旨和業(yè)務范圍進行活動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規(guī)定接受監(jiān)督檢查的;

(四)不按照規(guī)定辦理變更登記的;

(五)設立分支機構的;

(六)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的資產或者所接受的捐贈、資助的;

(八)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收取費用、籌集資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

前款規(guī)定的行為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 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的活動違反其他法律、法規(guī)的,由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有關國家機關認為應當撤銷登記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撤銷登記。

體育類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審查與管理暫行辦法

(國家體育總局,民政部令[2000]5號2000年11月10日發(fā)布施行)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體育類民辦非企業(yè)單位,是指由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其它社會力量和公民個人利用非國有資產舉辦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以開展體育活動為主要內容的民辦的中心、院、社、俱樂部、場館等社會組織。

第三條 體育行政部門是體育類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的業(yè)務主管單位。國務院體育行政部門負責指導全國體育類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的登記審查工作,并負責在民政部登記的體育類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的登記審查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qū)內體育類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的設立審查工作。

第四條 體育類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的業(yè)務主管單位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體育類民辦非企業(yè)單位設立、變更、注銷登記前的審查;

(二)監(jiān)督、指導體育類民辦非企業(yè)單位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并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

(三)對體育類民辦非企業(yè)單位進行業(yè)務指導;

(四)負責對體育類民辦非企業(yè)單位年度檢查的初審;

(五)組織經驗交流,表彰先進;

(六)會同有關機關指導體育類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的清算事宜;

(七)協助登記管理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查處體育類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的違法行為;

(八)其他應由業(yè)務主管單位履行的職責。

第十九條 體育類民辦非企業(yè)單位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情節(jié)嚴重的,體育行政部門有權撤銷已出具的登記審查批準文件,并以書面形式通知該民辦非企業(yè)單位和相應的登記管理機關。

(一)涂改、出租、出借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證書,或者出租、出借民辦非企業(yè)單位印章的;

(二)超出其章程規(guī)定的宗旨和業(yè)務范圍進行活動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規(guī)定接受監(jiān)督檢查的;

(四)不按照規(guī)定辦理變更登記的;

(五)設立分支機構的;

(六)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的資產或者所接受的捐贈、資助的;

(八)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收取費用、籌集資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

動力傘的管理條例

動力傘的管理條例是《動力傘運動管理辦法》。

為加強對全國動力傘運動的管理,促進動力傘運動發(fā)展,提高運動技術水平,確保飛行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和《航空體育運動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辦法所稱動力傘是指滑翔傘與一臺小型動力推進器相組合,構成的超輕型軟結構飛行器。

擴展資料:

《動力傘運動管理辦法》的職責:

1、依據國家法律、政策和航空體育運動法規(guī),制定開展動力傘運動的管理辦法和其他相應規(guī)定;

2、制定動力傘運動的教學訓練大綱和訓練、競賽規(guī)則,組織國內的集訓和全國性的動力傘比賽;

3、制定動力傘運動的發(fā)展規(guī)劃,增進國際交往,選撥優(yōu)秀運動員,參加和承辦國際及世界性的動力傘比賽;

4、對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航空運動協會的業(yè)務指導,審批有關開展動力傘運動的申請和報告,組織動力傘飛行實施技術的年檢,負責《動力傘飛行員運動證書》、《動力傘教練員證書》和技術檢查員的審批。

5、實施并監(jiān)督檢查開展動力傘運動的飛行安全工作。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動力傘

國家體育總局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規(guī)章、規(guī)范性文件和制度性文件的決定

一、廢止的部門規(guī)章(1部)

體育運動全國紀錄審批制度(1989年5月30日國家體委(89)體訓競綜字33號發(fā)布)二、修改的部門規(guī)章(2部)

(一)航空體育運動管理辦法(1991年8月10日國家體委令第15號發(fā)布)

刪去第八條第一項和第六項。

(二)修改《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許可管理辦法》(2013年2月21日國家體育總局令第17號發(fā)布)

刪去第八條第六項和第七項。

 第九條修改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日內進行實地核查,做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批準的,應當發(fā)給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修改為:“許可證有效期不超過五年,樣式由國家體育總局統一制定”。三、廢止的規(guī)范性文件(8件)

(一)關于印發(fā)《國家體委機關工作人員在國內交往中收受禮品登記和處理實施細則》的通知(1996年10月10日國家體委發(fā)布,體辦字〔1996〕198號)

(二)關于印發(fā)改進國家體育總局呈批公文辦法的幾點意見的通知(2000年1月26日國家體育總局發(fā)布,體辦字〔2000〕007號)

(三)優(yōu)秀運動員傷殘互助保險試行辦法(2002年4月15日國家體育總局發(fā)布,體人字〔2002〕137號)

(四)關于同意修改《優(yōu)秀運動員傷殘互助保險暫行辦法》中部分條款的批復(2003年11月4日國家體育總局發(fā)布,體人字〔2003〕419號)

(五)國家體育總局關于下發(fā)總局行政許可項目審批條件及程序的通知(2005年5月31日國家體育總局發(fā)布,體政字〔2005〕49號)

(六)國家體育總局直屬單位基本建設和維修改造項目管理辦法(2006年2月8日國家體育總局公布,體經字〔2006〕58號)

(七)國家體育總局體育哲學社會科學研究項目管理辦法(2010年 9月14日國家體育總局發(fā)布,體政字〔2010〕71號)

(八)體育總局關于印發(fā)《全國體育教練員注冊管理辦法》的通知(2015年7月16日國家體育總局發(fā)布,體競字〔2015〕84號)四、修改的規(guī)范性文件(5件)

(一)動力傘運動管理辦法(體航管字〔1996〕152號)

 第四條第四項修改為:“(四)承辦動力傘飛行的技術檢查,協助中國航協搞好動力傘飛行技術的年檢”。

刪去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

刪去第十四條第三項。

(二)滑翔傘運動管理辦法(體航管字〔2000〕069號)

刪去第十條的第四項。

刪去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

(三)熱氣球運動管理辦法(體航管字〔2000〕365號)

刪去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

(四)動力懸掛滑翔運動管理辦法(體航管字〔2003〕153號)

刪去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

(五)體育總局關于印發(fā)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許可管理文件的通知(體政字〔2017〕32號)

刪去《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游泳)審批條件及程序》第四條第六項,將第五條的“30日”修改為“20日”。

刪去《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高山滑雪、自由式滑雪、單板滑雪)審批條件及程序》第四條第六項,將第五條的“30日”修改為“20日”。

刪去《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潛水)審批條件及程序》第四條第六項,將第五條的“30日”修改為“20日”。

刪去《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攀巖)審批條件及程序》第四條第六項,將第五條的“30日”修改為“20日”。五、廢止的制度性文件(9件)

(一) 關于加強出國(境)人員審批工作的通知(1992年12月10日國家體育總局辦公廳發(fā)布,體人字〔1999〕816號)

(二) 關于印發(fā)《領導同志在體育競賽組委會任職、出席活動、題詞的暫行規(guī)定》的通知(2000年7月10日國家體育總局辦公廳發(fā)布,體辦字〔2000〕091號)

(三) 關于下發(fā)《國家體育總局政務信息系統管理規(guī)定(試行)》和《國家體育總局計算機信息系統運行維護管理暫行規(guī)定》的通知(2002年1月30日國家體育總局辦公廳發(fā)布,體辦字〔2002〕20號)

(四) 關于報送公文工作有關事宜的通知(2006年10月10日國家體育總局辦公廳發(fā)布,體辦字〔2006〕213號)

(五) 關于印發(fā)《體育總局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公文報送工作有關規(guī)定》的通知(2009年4月1日國家體育總局辦公廳發(fā)布,體辦字〔2009〕37號)

(六) 關于印發(fā)國家體育總局、中華全國體育總會、中國奧委會公文用紙格式及說明的通知(2009年8月3日國家體育總局辦公廳發(fā)布,體辦字〔2009〕135號)

(七) 體育總局辦公廳關于加強會議管理、嚴格執(zhí)行會議計劃有關事宜的通知(2013年6月21日國家體育總局辦公廳發(fā)布,體辦字〔2013〕75號)

(八) 體育總局辦公廳關于印發(fā)《國家隊聘任外籍教練員管理規(guī)定》的通知(2013年11月28日國家體育總局辦公廳發(fā)布,體競字〔2013〕176號)

(九) 體育總局辦公廳關于提高辦公用紙利用效率的通知(2014年12月31日國家體育總局辦公廳發(fā)布,體辦字〔2014〕182號)

駕駛滑翔傘需要考飛行執(zhí)照嗎?

需要,滑翔傘的飛行人員必須有國家體育總局航管中心頒發(fā)的飛行員執(zhí)照,沒有執(zhí)照不能飛行。學習滑翔傘的學員應在正規(guī)的培訓機構報名,并在教練的指導下于培訓場地內練習。

因為私飛不僅對飛行員和其所飛區(qū)域的地面人員的安全帶來風險,還對民航航線帶來安全隱患。更危險的是,私飛可能會造成駐地部隊雷達系統對滑翔傘的誤判,非常危險。如果沒有飛行執(zhí)照,就辦理不了專門的保險。

擴展資料

如果你打算參加滑翔傘運動,就必須找家有實力的滑翔傘運動俱樂部或專門的飛行學校,在有經驗的教練帶領下,從基礎知識、地面練習學起,循序漸進地掌握初步飛行、中級飛行、高級飛行和特殊飛行技能。

一、滑翔運動者的基本條件:無心臟病、恐高癥和高血壓,發(fā)育良好、思維正常且對自己的年齡充滿信心的合法公民皆可一試。

二、滑翔傘的種類與銷售價格:初級傘:2萬人民幣左右。休閑娛樂傘:2.5萬人民幣左右。競賽級傘:3萬人民幣以上。

三、滑翔傘飛行訓練內容:學習滑翔理論與氣象常識,飛行器材以及滑翔傘的結構;熟悉滑翔傘,在地面作抖傘操縱練習,并且觀看高山滑翔飛行;在幾十米的山坡練飛;在二三百米高的小山練飛(例如蘇州陽山)。

四、安全保證:大多數航空俱樂部,在招收學員時都會給學員學習期(一個月左右)上人身保險;滑翔傘基本上是進口傘,都經過了國際滑聯的嚴格檢查,本身的安全性不容置疑;有至少兩名資深教練分別在起飛點和著陸點通過對講機進行飛行指揮;每一個滑翔傘的坐椅內都裝有一頂備份傘,以防意外。

目前國內的滑翔傘俱樂部有數家,除華聯俱樂部外,比較有名的還有巨人俱樂部、天驕俱樂部、培根滑翔傘俱樂部和飛人航空俱樂部等。培訓時間學員可根據自身情況安排在周末或其它時間,結業(yè)后發(fā)放國家體育總局傘翼滑翔運動A級證書。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滑翔傘

中國航空運動協會-滑翔傘運動管理辦法

如何在當地(區(qū)縣以上)民政部門審批登記非企業(yè)俱樂部?

體育具樂部營理暫行規(guī)定(討論稿)(國家體育總局體育信息中心)

體育俱樂部必須遵守國家的憲法和法律、法規(guī),不得危害國家的統一、安全和民族團結,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和公民個人的利益。

第五條 縣以上地方各級體育行政部門是體育俱樂部的業(yè)’務主管機關,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體育俱樂部成立、變更、注銷登記前的審批; (二)監(jiān)督體育俱樂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政策,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 (三)對體育俱樂部進行業(yè)務指導; (四)負責對體育俱樂部年度檢查的初審,組織經驗交流,表彰先進; (五)協助登記管理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查處體育俱樂部的違法行為; (六)其他應由業(yè)務主管機關履行的職責。

第六條 申請成立職業(yè)體育俱樂部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規(guī)范的名稱、俱樂部章程和完善的內部管理制度; (二)有專職的管理人員、教練員,以及相應的組織機構; (三)有符合單項運動協會要求的職業(yè)運動員隊伍; (四)有相應的后備力量運動員隊伍; (五)有必要的財產和經費; (六)有符合標準的訓練、比賽器材和場地; (七)有辦公場所和運動員宿舍; (八)其他應具備的條件。

第七條 申請成立業(yè)余體育俱樂部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規(guī)范的名稱、俱樂部章程; (二)有專(兼)職的管理人員、教練員,以及相應的組織機構; (三)有必要的資金和經費; (四)有固定的訓練器材、場地; (五)其他應具備的條件。

第八條 申請成立健身體育俱樂部,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規(guī)范的名稱、俱樂部章程和完善的內部管理制度; (二)有專職的管理人員、專(兼)職教練員、社會體育指導員,以及相應的組織機構; (三)有必要的資金和經費; (四)有專用的符合標準的健身器材、場地; (五)有固定的辦公場所; (六)其他應具備的條件。

第九條 體育俱樂部章程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名稱、住址; (二)宗旨和業(yè)務范圍; (三)組織管理制度; (四)法人或負責人的產生、罷免程序; (五)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六)章程修改程序; (七)終止程序和終止后資產處理; (八)需要由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條 申請成立職業(yè)體育俱樂部必須向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體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其他俱樂部可向縣以上體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 申請成立體育俱樂部須提交下列文件: (一)俱樂部負責人簽署的申請書; (二)訓練、比賽場地和辦公場所的產權證書或使用證明; (三)驗資報告和經費來源證明; (四)負責人、教練員、運動員的基本情況、身份證明; (五)俱樂部章程; (六)其他文件。

第十一條 體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成立的有效文件30日內進行審查,做出批準或不批準成立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申請人對y批準成立的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通知起10日內,向上一級體育行政部門申請復議。

第十二條 申請人自收到批準成立通知的30日內,持批準文件到同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民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xù)。

第十三條 體育俱樂部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登記后,即告成立,應按俱樂部章程開展活動,并定期進行檢查。

第十四條 體育俱樂部要嚴格遵守國家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有關部門的審計監(jiān)督。體育俱樂部變更法人代表、負責人時,應進行財務審計。

第十五條 體育俱樂部要進行年度的檢查、總結,年度檢查、總結情況應書面報體育行政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

第十六條 體育俱樂部修改章程、變更登記內容、終止或破產時,應向體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批準后,再向原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有關手續(xù)。

第十七條 體育行政部門可委托相應的體育總會、單項運動協會負責體育俱樂部的具體管理工作。

第十八條 體育俱樂部應自覺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和業(yè)務主管部門的監(jiān)督、檢查。

第十九條 體育俱樂部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經業(yè)務主管機關查證屬實后報登記管理機關,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處罰,直至撤銷登記資格。

什么是社會團體法人

社會團體法人是指依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經國務院民政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注冊或備案,領取《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的各類社會團體;以及依法不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由機構編制管理部門管理其機關機構編制的群眾團體;或經其他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審批成立,且具備法人條件的單位。包括:

1、學術性社團:各類學會、研究會等;

2、行業(yè)性社團:各類協會、商會等;

3、專業(yè)性社團:各類從事專業(yè)業(yè)務的促進會等;

4、聯合性社團:各類聯合會、聯誼會(同學會、校友會)等;

5、基金會:依據《基金會管理條例》規(guī)定,由民政部和各級民政部門核準登記、領取《基金會法人登記證書》的單位;

6、其他群眾團體:工會、共青團等。

社團法人的特殊規(guī)定:

1、依法不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人民團體,即參加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8大團體:中華全國總工會、共青團中央、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中國科學技術協會、中華全國歸國華僑聯合會、中華全國臺灣同胞聯誼會、中華全國青年聯合會、中華工商業(yè)聯合會等為社會團體法人。但這些單位的下級單位均需登記認可。

2、經國務院批準可免予登記的社會團體如中國文學藝術界聯合會、中國作家協會、中華全國新聞工作者協會、中國人民對外友好協會、中國人民外交學會、中國國際貿易促進會、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宋慶齡基金會、中國法學會、中國紅十字總會、中國職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歐美同學會、黃埔軍校同學會、中華職業(yè)教育社等為社會團體法人。

3、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審批成立,不需要進行登記的具備法人條件的社會團體。

什么是民辦非企業(yè)單位

是指依據《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經國務院民政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核準登記,領取《民辦非企業(yè)單位(法人)登記證書》的;或經其他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審批成立,且具備法人條件的民辦非企業(yè)單位。包括:

1、民辦教育單位。如民辦幼兒園,民辦小學、中學、學校、學院、大學,民辦專修(進修)學院或學校,民辦培訓(補習)學校或中心等;

2、民辦醫(yī)療衛(wèi)生單位。如民辦門診部(所)、醫(yī)院、康復、保健、衛(wèi)生、療養(yǎng)院(所)等;

3、民辦文化單位。如民辦藝術表演團體、文化館(活動中心)、圖書館(室)、博物館(院)、美術館、畫院、名人紀念館、收藏館、藝術研究院(所)等;

4、民辦科技單位。如民辦科學研究院(所、中心)、科技傳播或普及中心、科技服務中心、技術評估所(中心)等;

5、民辦體育單位。如民辦體育俱樂部、體育場、館、院、社、學校等;

6、民辦勞動服務單位。如民辦職業(yè)培訓學?;蛑行?,民辦職業(yè)介紹所等;

7、民辦民政福利單位。如民辦福利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婚姻介紹所、社區(qū)服務中心(站)等;

8、民辦社會中介服務單位。如民辦評估咨詢服務中心(所)、信息咨詢調查中心(所)、人才交流中心等。

通用航空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摘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

第一百四十五條 通用航空是指使用民用航空器從事公共航空運輸以外的民用航空活動,包括從事工業(yè)、農業(yè)、林業(yè)、漁業(yè)和建筑業(yè)的作業(yè)飛行以及醫(yī)療衛(wèi)生、搶險救災、氣象探測、海洋監(jiān)測、科學實驗、教育訓練、文化體育等方面的飛行活動。

第一百四十七條 從事非經營性通用航空的,應當向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辦理登記。從事經營性通用航空的,應當向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申請領取通用航空經營許可證,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未取得經營許可證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得辦理工商登記。

非經營性通用航空登記管理規(guī)定

(民航總局令第130號)

第二條 本規(guī)定所稱的非經營性通用航空活動,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中國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使用民用航空器開展的不以營利為目的通用航空飛行活動。

第三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非經營性通用航空活動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應按本規(guī)定進行登記。

第五條 非經營性通用航空活動項目包括:不以營利為目的的人工降水、醫(yī)療救護、自用公務飛行、搜索救援飛行、海洋監(jiān)測、漁業(yè)飛行、氣象探測、科學實驗、城市消防、空中巡查、飛機播種、空中施肥、空中噴灑植物生長調節(jié)劑、空中除草、防治農林業(yè)病蟲害、草原滅鼠,防治衛(wèi)生害蟲、航空護林、空中拍照、航空運動訓練飛行、個人飛行與娛樂飛行活動。

第七條 從事非經營性通用航空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的規(guī)定,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得從事取酬的和以營利為目的的通用航空經營活動。

第三十條 違反本規(guī)定第三條,未經核準登記擅自從事非經營性通用航空活動的,由民航地區(qū)管理局責令其停止活動,并處以l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規(guī)定第七條,已核準登記從事非經營性通用航空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從事取酬和以營利為目的的通用航空經營活動的,由民航地區(qū)管理局責令其停止活動,并視情節(jié)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通用航空經營許可管理規(guī)定

(民航總局令第133號)

第二條 本規(guī)定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經營性通用航空活動的通用航空企業(yè),以及使用限制類適航證的航空器和輕于空氣的航空器從事私用飛行駕駛執(zhí)照培訓、航空運動訓練飛行、航空運動表演飛行、個人娛樂飛行的具有企業(yè)法人資格的經營性航空俱樂部的經營許可管理。

第三條 中國民用航空總局和民航地區(qū)管理局是通用航空活動的主管部門。未經民航總局或民航地區(qū)管理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籌建通用航空企業(yè)、購租民用航空器從事通用航空經營活動。

第五條 通用航空企業(yè)的經營項目劃分為以下三類:

(一)甲類 陸上石油服務、海上石油服務、直升機機外載荷飛行、人工降水、醫(yī)療救護、航空探礦、空中游覽、公務飛行、私用或商用飛行駕駛執(zhí)照培訓、直升機引航作業(yè)、航空器代管業(yè)務、出租飛行、通用航空包機飛行;

(二)乙類 航空攝影、空中廣告、海洋監(jiān)測、漁業(yè)飛行、氣象探測、科學實驗、城市消防、空中巡查;

(三)丙類 飛機播種、空中施肥、空中噴灑植物生長調節(jié)劑、空中除草、防治農林業(yè)病蟲害、草原滅鼠、防治衛(wèi)生害蟲、航空護林、空中拍照。

上述三類未包含的經營項目的類別,由民航總局確定。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規(guī)定第三條,未經批準,擅自籌建通用航空企業(yè)或航空俱樂部、購租民用航空器從事通用航空經營活動的,由民航總局或民航地區(qū)管理局責令其停止違法活動,并處以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七條 使用航空運動器材和飛行器(包括降落傘、動力傘、滑翔傘、懸掛滑翔機等)從事經營活動的航空俱樂部,參照本規(guī)定執(zhí)行。

一般運行和飛行規(guī)則

(民航總局令第120號)

C章 特殊的飛行運行

第91.217條 適航審定為初級類航空器的運行限制

任何人不得駕駛初級類航空器為取得報酬或租金而進行商業(yè)性載客飛行。

H章 商業(yè)非運輸運營人的運行合格審定要求

第91.70條 適用范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登記的企事業(yè)法人,應當經局方按照本章審定合格并獲得局方頒發(fā)的商業(yè)非運輸運營人運行合格證和運行規(guī)范,方可使用民用航空器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實施以取酬或出租為目的的商業(yè)航空飛行。

第9l.733條 對空中游覽飛行的附加要求

(a)除自由氣球外,實施空中游覽飛行的航空器的起飛和著陸必須在同一起降點完成,該起降點必須在運營人的運行規(guī)范中得到批準,并且航空器在飛行時距起降點的直線距離不得超過40千米。對于使用自由氣球實施的空中游覽飛行,其飛行區(qū)域必須在運營人的運行規(guī)范中得到批準,每次飛行的起飛和著陸地點必須包含在該區(qū)域之內。

(b)初級類飛機、滑翔機以及局方規(guī)定的某些特定型號航空器不得用于空中游覽飛行。

O章 超輕型飛行器

第91.1301條 適用范圍

本章規(guī)定了管理超輕型飛行器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運行的規(guī)則。在本章中,超輕型飛行器是指由單人駕駛,僅用于娛樂或體育活動、不需要任何適航證的空中飛行器具,并且符臺下列條件之一:

(a)如無動力驅動,空機重量小于71千克(155磅);

(b)如有動力驅動,應當滿足下列限制:

(1)空機重量小于116千克(254磅),不包括在遇險時使用的漂浮和安全裝置;

(2)燃油容量不超過20升(5美制加侖);

(3)全馬力平飛中,校正空速小于100千米/小時(55海里/小時);

(4)發(fā)動機停車后的失速速度不超過校正空速45千米/小時(24海里/小時)。

第91.1303條 檢查的要求

(a)在局方要求時,按照本章運行超輕型飛行器的任何人應當允許局方檢查其飛行器是否適用于本章的規(guī)定。

(b)在局方要求時,超輕型飛行器的駕駛員或運營人應當提供表明該超輕型飛行器只遵守本章規(guī)定的可靠證據。

第91.1305條 偏離

需要偏離本章要求實施運行的任何人應當持有局方頒發(fā)的書面偏離批準文件。

第91.1307條 合格證和登記

(a)超輕型飛行器及其部件和設備不要求按航空器適航審定標準進行審定,也不要求具有適航證。

(b)局方對駕駛超輕型飛行器的人員沒有航空知識、年齡及經歷的具體要求,也不要求其具有航空人員執(zhí)照及體檢合格證。

(c)超輕型飛行器不要求國籍登記或噴涂任何標志。

第9l.1309條 有危害的運行

(a)任何人不得以可能對他人人身或財產產生危害的方式運行超輕型飛行器。

(b)任何人不得允許從超輕型飛行器上以對他人人身或財產產生危害的方式投放物體。

第91.1311條 晝間運行

(a)超輕型飛行器只允許在日出至日落之間運行。

(b)如果超輕型飛行器裝有工作良好的防撞燈,且至少在5公里可見,仍可在公布的日出時問前30分鐘和公布的日落時間后30分鐘的黎明和黃昏運行該飛行器。

第91.1313條 在航空器附近運行的規(guī)則

(a)運行超輕型飛行器的人員應當保持警覺,觀察并避開其他航空器,并且將航行優(yōu)先權讓給所有航空器。

(b)任何人不得以可能對其他航空器產生碰撞危險的方式運行超輕型飛行器。

(c)有動力的超輕型飛行器應當將航行優(yōu)先權讓給無動力的超輕型飛行器。

第9l.1315條 在人口稠密區(qū)上空運行

任何人不得在城市、集鎮(zhèn)、居民區(qū)的人口稠密區(qū)或任何露天人群集會上空運行超輕型飛行器。

第91.1317條 在特定空域里的運行

未經空中交通管制事先批準,任何人不得在管制空域內運行超輕型飛行器。

第91.1319條 在空中危險區(qū)、空中禁區(qū)或空中限制區(qū)的運行

未經使用或控制空中危險區(qū)、禁區(qū)或限制區(qū)機構的批準,任何人不得在空中危險區(qū)、禁區(qū)或限制區(qū)內運行超輕型飛行器。

第91.1323條 地面目視參考

在不能看清地面目視參考的情況下,任何人不得運行超輕型飛行器。

第91.1325條 飛行能見度和距離云的要求

任何人不得在飛行能見度或距云距離小于本規(guī)則第91.155條要求的基本目視飛行規(guī)則最低天氣標準時運行超輕型飛行囂。

通用航空飛行管制條例

(國務院、中央軍委令371號)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通用航空飛行活動,必須遵守本條例。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和系留氣球活動,適用本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

第四條 從事通用航空飛行活動的單位、個人,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的規(guī)定取得從事通用航空活動的資格,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

第六條 從事通用航空飛行活動的單位、個人使用機場飛行空域、航路、航線,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向飛行管制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實施。

第七條 從事通用航空飛行活動的單位、個人,根據飛行活動要求,需要劃設臨時飛行空域的,應當向有關飛行管制部門提出劃設臨時飛行空域的申請。

第十二條 從事通用航空飛行活動的單位、個人實施飛行前,應當向當地飛行管制部門提出飛行計劃申請,按照批準權限,經批準后方可實施。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飛行基本規(guī)則》及有關行政法規(guī)對其處罰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沒有規(guī)定的,適用本章規(guī)定。

第四十一條 從事通用航空飛行活動的單位、個人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jié)嚴重的,處2萬元以上l O萬元以下罰款,并可給予責令停飛1個月至3個月、暫扣直至吊銷經營許可證、飛行執(zhí)照的處罰;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關于重大飛行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guī)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批準擅自飛行的;

(二)未按批準的飛行計劃飛行的;

(三)不及時報告或者漏報飛行動態(tài)的;

(四)未經批準飛入空中限制區(qū)、空中危險區(qū)的。

航空體育運動管理辦法

(1991年8月1O日國家體委令第l5號發(fā)布)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所有使用民用航空器和航空運動器材從事航空體育運動的單位和個人。

航空體育運動使用的民用航空器包括飛機、直升機、滑翔機、載人氣球、飛艇等。

第五條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體委管理本地區(qū)的航空體育運動。主要職責是,按照國家發(fā)布的航空法規(guī)及國家體育運動委員會、中國民用航空局發(fā)布的有關航空管理的規(guī)章制度,實施對本地區(qū)航空體育運動的管理。

第六條 從事航空體育運動的單位(航空運動學校、航空運動訓練基地、航空體育俱樂部等)和個人,除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體委主管外,還應根據開展不同的航空運動項目分別接受民航地區(qū)管理局有關通用航空的行業(yè)管理,接受當地空中交通管制、無線電管理等主管部門有關業(yè)務工作的管理。

第七條 從事除航空模型普及活動以外的航空體育運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向所在地區(qū)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體委報告并辦理登記手續(xù)。

使民用航空器進行航空體育運動的,還應當按照國務院《關于通用航空管理的暫行規(guī)定》第四條規(guī)定,向民航地區(qū)管理局履行申請審批手續(xù),取得通用航空許可證。

施放氣球管理辦法

(中國氣象局令第9號)

第四條 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及飛行管制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管理和指導全國的施放氣球活動。

地方各級氣象主管機構及飛行管制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在當地人民政府的指導和協調下,負責管理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施放氣球活動。

第六條 對施放氣球單位實行資質認定制度。

未按規(guī)定取得《施放氣球資質證》的單位不得從事施放氣球活動。

第十三條 施放氣球活動實行許可制度。

施放氣球單位施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至少提前5天、施放系留氣球至少提前3天向施放所在地的設區(qū)的市級氣象主管機構或者其委托的縣級氣象主管機構(以下簡稱許可機構)提出申請,并按要求如實填寫“施放氣球作業(yè)申報表》,提供“施放氣球資質證》原件及復印件等材料。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未取得施放氣球資質證或者資格證,從事施放氣球活動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5千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未按照安全要求從事施放氣球活動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及有關部門按照權限對施放氣球單位給予警告,可以處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安全事故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經批準或者超出審批范圍,施放氣球的;

(二)年檢不合格的施放氣球單位在整改期間施放氣球的;

(三)涂改、偽造或者轉借資質證或者資格證的;

(四)違反施放氣球技術規(guī)范和標準的;

(五)施放的氣球未按照規(guī)定設置識別標志的;

(六)利用氣球開展各種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使用無《施放氣球資質證》的單位施放氣球的;

(七)發(fā)生無人駕駛自由氣球非正常運行、系留氣球意外脫離系留或者其他安全事故,未及時向有關飛行管制部門和氣象主管機構報告的;

(八)在安全事故發(fā)生后隱瞞不報、謊報、故意遲延不報、故意破壞現場,或者拒絕接受調查以及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

(1998年l0月25日國務院令第251號發(fā)布)

第三條 成立民辦非企業(yè)單位,應當經其業(yè)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登記。

第五條 國務院民政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的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管理機關。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有關部門、國務院或者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授權的組織,是有關行業(yè)、業(yè)務范圍內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的業(yè)務主管單位。

第二十四條 民辦非企業(yè)單位在申請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登記的,或者業(yè)務主管單位撤銷批準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撤銷登記。

第二十五條 民辦非企業(y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情節(jié)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證書,或者出租、出借民辦非企業(yè)單位印章的;

(二)超出其章程規(guī)定的宗旨和業(yè)務范圍進行活動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規(guī)定接受監(jiān)督檢查的;

(四)不按照規(guī)定辦理變更登記的;

(五)設立分支機構的;

(六)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的資產或者所接受的捐贈、資助的;

(八)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收取費用、籌集資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

前款規(guī)定的行為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 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的活動違反其他法律、法規(guī)的,由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有關國家機關認為應當撤銷登記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撤銷登記。

體育類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審查與管理暫行辦法

(國家體育總局,民政部令[2000]5號2000年11月10日發(fā)布施行)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體育類民辦非企業(yè)單位,是指由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其它社會力量和公民個人利用非國有資產舉辦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以開展體育活動為主要內容的民辦的中心、院、社、俱樂部、場館等社會組織。

第三條 體育行政部門是體育類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的業(yè)務主管單位。國務院體育行政部門負責指導全國體育類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的登記審查工作,并負責在民政部登記的體育類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的登記審查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qū)內體育類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的設立審查工作。

第四條 體育類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的業(yè)務主管單位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體育類民辦非企業(yè)單位設立、變更、注銷登記前的審查;

(二)監(jiān)督、指導體育類民辦非企業(yè)單位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并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

(三)對體育類民辦非企業(yè)單位進行業(yè)務指導;

(四)負責對體育類民辦非企業(yè)單位年度檢查的初審;

(五)組織經驗交流,表彰先進;

(六)會同有關機關指導體育類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的清算事宜;

(七)協助登記管理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查處體育類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的違法行為;

(八)其他應由業(yè)務主管單位履行的職責。

第十九條 體育類民辦非企業(yè)單位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情節(jié)嚴重的,體育行政部門有權撤銷已出具的登記審查批準文件,并以書面形式通知該民辦非企業(yè)單位和相應的登記管理機關。

(一)涂改、出租、出借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證書,或者出租、出借民辦非企業(yè)單位印章的;

(二)超出其章程規(guī)定的宗旨和業(yè)務范圍進行活動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規(guī)定接受監(jiān)督檢查的;

(四)不按照規(guī)定辦理變更登記的;

(五)設立分支機構的;

(六)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的資產或者所接受的捐贈、資助的;

(八)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收取費用、籌集資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

關于《民航空中交通管理規(guī)則》的介紹到此就結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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